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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仅是国有企业的形式所有者,而全体国民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国有企业的这种全民所有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处于阳光之下,不仅要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更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检视和监督。这既是人民作为国有企业终极所有者的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国有企业腐败、谋私利的重要路径。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情况非常差,根本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有学者在2013年对107家非上市央企公开披露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发现目前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的特点是社会责任披露多但时效性差、财务数据披露少且带有选择性、高管薪酬等敏感信息零披露、正负面重大事项披露严重失衡(綦好东、王斌、王金磊:《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逻辑与事实》,载《会计研究》2013年第7)。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如此之差,其直接的、表面的原因是我们缺少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的法律制度,但根本原因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谁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到底应当向谁负责。

我国在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特点是,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向报告信息,而国务院、地方政府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仅公开国有企业的总体情况和履行职能的情况,恰恰缺少了最为关键的针对具体企业的信息公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只负责向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向进行信息报告,没有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的义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方式、程序、监督和保障。但是,这些规定所指对外公开的信息仅是国有资产的总体状况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情况,公开内容主要着眼于宏观层面,并不针对具体的企业,通过这些信息,社会公众只能大致了解国有企业的总体运行情况。

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公共企业信息公开方面的经验,建立国有企业年度报告制度。(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报告编制主体,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格式统一的国有企业年度报告;(2)报告应当包括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总体情况和各企业具体情况两部分,并且重点在后者;(3)企业信息至少要包括基本信息、年度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利润上缴情况、三公支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企业职工的薪资福利、社会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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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光

王东光

2篇文章 7年前更新

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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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