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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的儿童节,头条属于支付宝。一个关乎交易安全的支付平台,在没有提前知会、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据说出于临时的营销创意,自行修改了用户信息,给每一个“昵称”后面强制加上了“宝宝”两字且不允许用户修改,引发了广泛吐槽。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本来打算在天猫上给孩子买个玩具,结果就给支付宝改的新“昵称”恶心到了。隐私不便透露,但他的新昵称类似于网传较多的“期待每个星期日宝宝”。体会一下吧。

即使我们不考虑一家支付平台应该具有的严谨与审慎,作为一家具有互联网基因、处处标榜以用户为导向的公司,为什么也会如此毫不顾忌用户可能的糟糕感受呢?我的朋友感到匪夷所思,“非得搞得跟个垄断国企一样,太任性了”,这是他的直观感受。

或许我们应该思考,一个支付平台为何可以如此任性。

就像孩子敢于在大人面前任性,是因为深知爸妈再怒也会不离不弃,一个公司敢于任性,很大程度上是因其具有强势垄断地位,并不怎么担心用户的流失,无需顾忌少部分用户的抱怨与不满。

鉴于阿里巴巴旗下电商平台的高市场份额,即使受到“宝宝”营销的刺激,想注销支付宝或改用其他第三方支付工具,事实上大多数人也没有更好的选择。当然人们可以去京东,但如果想继续在天猫、淘宝购物,那支付宝是你唯一的选择。全国有超过200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牌照,可是在阿里电商体系内,你只能使用支付宝。而且,更换习惯了的购物平台和支付方式,还将牵扯到时间、精力上的诸多成本。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我们很难判定支付宝在“宝宝”事件中的过错。按照用户协议,支付宝改的不是“用户的”数据,而是支付宝自己的数据。用户对个人昵称享有的权利,很难说是隐私权,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权或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阿里系电商的垄断也并不能证明其就存在不当行为。“垄断”本身从来不是一个贬义词,但客观上强制用户捆绑使用天猫、淘宝交易平台与支付宝支付工具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就是一个在学术上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了。问题是,任何具有了实际垄断地位的企业,不论是具有专营资质的国企,还是从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互联网巨头,都应该慎用自身的垄断地位,不能以恶小而为之,更不能任性为之。

近些年来,互联网巨头的霸道任性案例开始频频出现。最近的一起,是发生在百度公司身上的魏则西事件。这个事情的责任方可能有很多,百度作为搜索引擎的责任确实也可能最小,但是无法回避的一点,是用户在希望搜索的时候缺乏选择,而百度无论在竞价排名还是在更早一些的贴吧事件中,也都没有能慎用自身的垄断地位。

谷歌之所以在与百度的对标中成为受人尊敬的一方,并非因为其基因上与百度有善恶之别。2011年,谷歌因发布违规药店广告受到美国司法部调查,为此受到5亿美元的处罚,随后即停止了这项曾带来丰厚盈利的业务。201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现谷歌利用Safari软件中的一个漏洞将带有监听功能的cookie安装到了用户们的电脑中,为此,谷歌受罚2250万美元。获得强大市场地位的企业,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与约束,让其霸道与任性不会变成撒缰的野马。可以说,没有美国的监管环境,无法成就今天在世人眼中与百度形象几乎对立的谷歌。

反观中国的互联网巨头,更多受到的是监管层的呵护与宽容,而非严格的监管。在自身的创新实践与政府政策红利的扶持下,我国的互联网巨头取得了跨越式发展,迅速成为世界级的企业。功成名就的同时,却开始少了几分初创时的草根亲民,多了几分垄断企业的傲慢和霸气。在这个意义上,原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那句“银行是弱势群体”不应该当作一句玩笑话来看待。强势如国有大银行,也面临国家的强监管与彼此间的激烈竞争,而强势的民企竞争对手推出产品时,有时却可以“先上车,后买票”,钻监管漏洞,甚至还敢于面对国家工商总局这样监管机构的质疑,直接反驳称是“情绪执法”。

因为垄断地位得的霸道病、任性病,如果自身无法控制,总要发作,或许还只能通过更强的监管与垄断的破除来治愈。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占据市场份额超过50%的企业可以推定已构成垄断。为防止垄断企业阻碍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垄断企业应比一般的企业受到更的约束和权利限制,如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限定交易对象,更不得通过搭售等方式谋求新的垄断等。

回到百度竞价排名的案例,问题的核心在于,任何一种商业创新,不管采取怎样的商业模式,都必须在监管的规制与法律的限度之内。至于阿里巴巴旗下电商仅提供支付宝一种第三方支付工具选择,这里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嫌疑,法律上还有很大的探讨空间,也决定了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政策走向。不过我们试想,如果天猫淘宝的消费者现在就可以选择微信支付,支付宝出台昵称加“宝宝”方案时肯定会三思而行。

近期,国家正在组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借此契机,重新审视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地位及其商业竞争行为,可谓正当其时。通过更有效的监管与适度的垄断破除,让这些企业多些对创新与用户导向的坚持,继续多带来打破行业壁垒的积极效应,同时也少一些曾经垄断国企才有的霸道病与任性病,这何尝不是对已经在世界舞台上叱咤风云,作为国人骄傲的互联网巨头的一种关爱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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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光

王东光

2篇文章 7年前更新

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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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篇